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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为教职工办理特殊慢性病门诊就医待遇的通知
发布时间 : 2014-09-02     点击量:

各学院、各部门:

为了保障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特殊慢性病患者的就医需要,凡符合以下规定病种之一的均可申报特殊慢性病门诊就医待遇。

特殊慢性病病种:

一、恶性肿瘤需在门诊进行放疗、化疗的按规定支付,检查、化验费用一个年度最高支付额为1000元;

二、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需在门诊进行透析治疗的按照协议规定执行,检查、化验费用一年度最高支付额2000元;

三、组织器官移植术后需在门诊使用免疫调节剂的执行内劳社办字【2007】58号文件规定;

四、恶性肿瘤非放化疗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的为4000元;

五、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的为5000元;

六、系统性红斑狼疮需进行门诊药物治疗的为5000元;

七、慢性肾功衰竭(氮质血症期、尿毒症期)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的为4000元;

八、帕金森氏病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的为4000元;

九、脑出血、脑血栓恢复期(肌力三级以下)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的为4000元;

十、冠心病(安装起搏器、置放血管支架及搭桥术后)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的为3000元;

十一、高血压病(III期)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为3000元;

十二、糖尿病并发症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的为3000元;

十三、再生障碍性贫血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的为4000元;

十四、骨髓增殖疾病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的为3000元;

十五、乙型病毒性肝炎、丙型病毒性肝炎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的为3000元;

十六、精神病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的为3000元;

十七、类风湿性关节炎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的为3000元;

十八、硬皮病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的为3000元;

十九、银屑病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的为3000元;

二十、结核病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的为2000元。

二十一、肺纤维化需在门诊行药物治疗的为4000元。

申报时间为每年的9月10日—14日到校医院医保领取《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审批表》,按要求认真填写相关内容和治疗方案,并将患者近两年住院病历复印件、病历检查报告单、病情诊断证明书、《医疗保险证历》、一寸彩照一张及5元钱一并交到校医院医保科统一办理。

备注:符合第二条第一、二、三、十、二十种疾病的参保人员可随时领取《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审批表》,并报送材料,每月进行一次统一办理。

联系电话:15548701944

2277con太阳能集团医院医保科

2014年9月1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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